王金勇
  預防為主原則是國際上最重要的食品安全監管理念。筆者建議將預防為主的原則精神貫徹到食品監管的各個環節與流程,須在立法上明確以下事項:
  明確食品安全監管由財政兜底,繼續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等基礎性工作。草案完善了一系列基礎性制度,如增加風險監測計劃調整、監測行為規範、監測結果通報等規定,明確應當開展風險評估的情形,補充風險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標準整合、跟蹤評價標準實施情況等要求,值得肯定。但縱觀以往風險監測等工作,部分地區經費不足的問題較為突出,成為監管活動有效開展的制約因素。尤其是較偏遠地區,相關監測、檢驗經費、設施購置費更難以獲得足額財政保障。建議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針對各級政府的硬性要求,監管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明確國家對欠發達地區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基礎性工作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確定企業自查和責任約談的法律效力,增強預防制度的威懾作用。草案增設了生產經營者自查制度和責任約談制度:要求企業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狀況,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並向監管部門報告;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監管部門可對其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監管部門未及時發現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監管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的,本級政府可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但草案未明確企業自查和責任約談的法律效力和後果,且可能成為相關主體逃避法律責任的藉口和托辭。企業自查和責任約談制度的實行,不代表監管執法可以存在任何的懈怠和寬鬆空間。出現食品違法或瀆職情形,該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和實施行政問責的,應當依法進行,而且應明確,既然在自查和約談後依然出現問題,應在法定界限內從重處罰處分,提升預防制度的潛在威懾力。
  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亦可以適當引入預防原則精神。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與傳統違法犯罪行為不同,一旦發生就會造成巨大損害後果,有必要以預防為主作為規制原則,將違法和犯罪預備行為明確作為執法打擊的對象。如有些食品生產經營者,大量購入變質或有毒有害原料,無法說明合法正當用途的,則可認定其生產劣質或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犯罪嫌疑極大,通過食品安全法與刑法相關條文規範的銜接和完善,完全可以追究其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原標題:將預防貫穿各個監管環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q06cqbzg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